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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14

为扩大与外商的交流和合作,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全面提高我县对外开放水平,鼓励国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业,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招商引资,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给予在苍山境内投资的外商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项目建设用地优惠政策

保证各类企业建设用地的需要。凡在我县新建、扩建的各类企业,需要使用土地的,纳入年度土地使用计划和城镇建设规划,优先使用上级下达的计划内用地指标,积极实行建设用地指标置换、农用地整理指标折抵等政策。土地管理部门要本着特事特办、快速高效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供优质服务。

1、实行灵活多样的用地方式。外商可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取得所需土地使用权。凡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使用期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活动。土地使用最高年限工业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农、林、牧、渔项目用地50年,居住用地70年。

2、外商投资的项目建设用地,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及政府收益情况,由受益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生产性项目用地,实行招、拍、挂方式供地。投资新办工业项目、省及省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1亿元,平均投资强度达到每亩100万元以上或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上交地方财政收入达到政府供地成本的,按宗地政府土地收益的100%用于扶持征地企业发展或配套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或利用外资过1000万美元的项目,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的创业支持。

3、外商与县内法人或自然人合资兴办项目的,享受同等的土地政策。

第二条税收政策

1、外商投资新办的生产性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企业已缴纳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20%给予奖励,用于企业发展。

2、企业所得税

固定资产投入3000—5000万元的工业企业,自经营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两奖三减半”政策,即:前两年所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该企业,后三年减半奖励;

固定资产投入在5000万元—1亿元的工业企业,自经营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三奖三减半”政策;

固定资产投入在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自经营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四奖四减半”政策;

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省及省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境外投资项目,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的财税扶持。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1、外商投资新建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只收取上缴国家、省、市部分。勘探、设计、规划、测绘、防雷设施验收等所有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2、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省及省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社会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第四条强化项目约束机制,提高外商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水平

1、外商投资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固定资产投资额原则上不少于3000万元,投资强度每亩不低于100万元,建筑密度不低于0.35。

2、外商投资的项目必须按规定的动工建设期限进行建设。自批准之日起满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两年以上未使用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要按照项目建设合同中规定的期限及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自批准之日满10年后,可以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转让、出租其土地使用权。

3、项目建设用地,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变更的,需经国土部门审核,由原批准机关批准,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和政府收益。

第五条特别规定

招商引资项目列入县重点项目管理的,优惠政策按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山县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苍政办发〔2009〕17号)规定执行。

第六条政策兑现

以上优惠政策的兑现,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申报,县招商局进行资格认定。经县财政、税务、审计、工商、土地、物价等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县招商局出具证明,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兑现手续。自申报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毕。

第七条附则

1、一切优惠对象,除享受以上各项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国家、省、市出台的其他现行优惠政策。对进入苍山经济开发区的项目,享受苍山经济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但不累计计算。为保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对所有到我县建设的外资项目,除资源类、盘活资产和企业改造类项目等存在用地区域限制的情况外,原则上一律安置在经济开发区。

2、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废止。在此之前所办企业执行原发布的政策。有关条款因国家、省、市政策调整不能继续执行的自行废止,国家、省、市新出台比本政策更优惠的规定按上级最新规定执行。

3、本规定由苍山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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